加州教育法典》(EC)第 47605(e)(4)(A)至(E)条规定如下:  

  • 特许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,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学业成绩,或因学生表现出以下任何特征,阻止学生注册或寻求注册特许学校:  
  • 学习成绩差 
  • 经济困难(根据是否有资格参加任何免费或减价膳食计划确定)
  • 英语学习者
  • 种族
  • 寄养青年  
  • 无家可归者 
  • 国籍 
  • 被忽视或犯罪 
  • 竞赛 
  • 性取向 
  • 残疾学生   
  • 特许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记录,也不得要求家长、监护人或学生在入学前向特许学校提交学生记录。 
  • 特许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(停学或开除除外)鼓励目前在特许学校就读的学生退学或转学。 
  • 本通知应张贴在特许学校的互联网网站上,特许学校将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本通知的副本:(1) 家长、监护人或学生询问入学事宜时;(2) 进行入学抽签之前;(3) 学生退学之前。

加州教育法典》(EC)第 47605(e)(4)(A)至(E)条允许家长或监护人在特许学校劝阻学生入学、要求学生在入学前提供记录或鼓励学生退学时,向特许学校授权人提出申诉。